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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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陕建标发〔20199号)、《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和《陕西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陕质监标〔2015〕13号)的有关规定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协会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会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技术导则、指南、规程、图集等),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修订、发布、实施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团体标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领域;

(三)遵循开放、公平、透明、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团体标准的技术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内容上应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并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与相关地方标准之间应协调配套,不得重复、矛盾

)有利于提升建筑设备与门窗行业的技术水平、创新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一)协会作为团体标准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并作为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技术指导,具体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和审查工作;

(三)每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均单独组建该标准编制组,编制组由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组成,参编单位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四)编制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编制组应服从协会的管理,对所起草的团体标准质量和进度负责。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流程为: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和废止,未通过或未进行前一项程序,不得进行下一程序。每一环节均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修订的团体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一般不超过2家;

(二)做好标准编制的前期工作,落实主编单位和编制

组主要负责人,参编单位不少于5家;

(三)所编团体标准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具备实施应用条件;

(四)编制经费已落实,保障编制工作顺利实施。

第一节 立项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订、修订项目由协会员单位、个人会员或相关企业、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报协会,立项论证审核同意后,报备省住建厅。

第九条 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单位提出团体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表》;

(二)团体标准草案;

(三)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经费筹集方案;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团体标准立项情况的文件。

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收到提交资料后,协会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团体标准立项论证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后,由协会在网站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批准立项,并向主编单位下达编制计划;对存在异议的立项项目,将问题告知申请单位研究修改;未通过的项目,则不予立项,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二节 起草

第十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主编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制定标准编制计划。标准编制计划包括,编制单位及主要起草人员、工作分工、编制工作进度及相关标准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和调查研究等。

第十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等相关要求

第十 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参编单位共同编写标准,经反复讨论和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 团体标准的起草应遵循开放、透明的原则,重要问题应在协会内部达成一致。

十六 团体标准编写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标准过程稿、研究报告等)应送协会存档。

第三节 征求意见

十七 协会收到标准征求意见稿及标准编制说明后,可采取公开和定向相结合方式,使用网络平台发布或向单位和个人发送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范围和对象一般是标准涉及到的相关领域及应用该标准的成果使用领域,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编单位根据标准所涉及的领域和业务定向征求意见和建议,定向征求意见专家不得少于5人。

征求意见的回复期限一般为30天。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予以回复,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 主编单位对征集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处理意见调整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送审稿。

第四节 审查

第十 协会对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汇总的征求意见进行初审。

十条 初审通过后,协会牵头组织标准审查,审查形式可为会审或函审。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由协会邀请确定,一般为标准相关领域和标准成果使用领域的学者或专家,专家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设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负责标准的审查工作

(二)协会应在审查会议前至少7天,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交审查人;

(三)会议审查时,审查结论需由不少于80%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四)函审协会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前至少15天,将函审通知及相关材料送交审查人。审查人完成审查后,通过回函或通讯形式提交审查结果。通讯提交的,需保留相关材料备查。获得有效回函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审查。

第二十 专家组应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查:

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协调性;

标准的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标准结构、要素、内容是否完整,各项规定是否正确,技术指标是否合适,方法是否经过验证。

第二十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概况、审查结论和主要审查意见,并由审查组全体专家签名;

承编单位根据审查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专家审查意见原则通过或不通过,编制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报审。

第五节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 报批稿由协会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团体标准报批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核。

报送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第二十 团体标准审查通过后,协会发放标准编号,通过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并报备省住建厅,在全省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第六节 编号

第二十 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代号SCEDWA)、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代号组成并应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编号示例:T/SCEDWA 001 2025(注:SCEDWA为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英文首字母缩写001为协会发布的第一个团体标准、2025为2025年发布)。

第七节 复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工程建设的需要及法律法规的更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评估,复审评估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复审是对标准施用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发展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由参与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组成。

审查结束后协会应形成复审结论单。

二十七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该协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应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应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修订的年代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作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二十八 复审结果由协会发文进行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二十九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协会团体标准的培训、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使用团体标准,对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协会团体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十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承编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三十 协会与其他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各方所涉及的责、权、利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

第三十 协会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本协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三十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三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

2025年04月15日


附件1: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图

附件2: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

附件3: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团体标准立项论证专家意见表

附件4:《XXXXXX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5:团体标准编制说明的编写要求、前言及封面的格式

附件6: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团体标准《XXXXXX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7: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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