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住建部通报处罚7家企业

2026-03-11
来源:住建部
3月9日,住建部发布一批处罚通报,7家企业的9项资质被撤销或不通过,分别为:
  1. 蜀**工程设计咨询(四川)有限公司的市政风景园林甲级

  2. 荆楚**控股(湖北)有限公司的市政与电力总承包一级

  3. 四川**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路总承包一级

  4. 中国**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电力总承包一级

  5. 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电力总承包一级

  6. 四川**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钢结构专业承包一级;

  7. 金华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原文如下:

建督撤字〔2026〕131号

蜀**工程设计咨询(四川)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科韵路桥市政桥梁建设工程”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293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日


建督撤字〔2026〕132号

蜀**工程设计咨询(四川)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德阳市龙泉山南路道路绿化工程”“绵竹市回澜大道及相关支道绿化工程”“南充市环舞凤山道路(铁明路、迎凤路)景观绿化工程”“南充市沿西溪河两侧滨河带绿道景观工程”“遂宁市西宁大道及辅道沿线景观打造项目”等5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294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日


建督罚字〔2026〕23号

荆楚**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31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日


建督罚字〔2026〕24号

荆楚**控股(湖北)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30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日


建督罚字〔2026〕25号

四川**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G346巢庐路(盛桥至庐城段)改建工程三标(路基)”等35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相关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5〕83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日


建督罚字〔2026〕26号

中国**冶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26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日


建督罚字〔2026〕27号

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25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日


建督罚字〔2026〕28号

四川**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22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日


建督罚字〔2026〕19号

金华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1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日


阅读6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