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机协发〔2026〕6号
各会员单位、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5]60号)文件精神,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中共陕西省委社会工作部、陕西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建引领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换届乱象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组通字[2025]39号)文件精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6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本协会《章程》相关条款规定,2026年3月12日,省住建行业社会组织党委召开专题党委会,研究提出《省级住建行业协会优化整合工作方案》,于3月25日,省住建厅召开2026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该方案,方案要求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与省建筑业协会进行合并。经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第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本协会申请注销。为妥善完成本协会的注销工作,保障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成立清算组织,全面负责协会清算工作。
一、清算工作法律依据
本方案的制定及实施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6年3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章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陕西省及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
二、清算组的组成及职责
(一)清算组成员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协会成立清算组,成员共6名,具体如下:
组长:文建华(会长兼法人);
副组长:窦永智(副会长);
成员:李国敬(会员代表)、田德武(陕西颐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张苗(办公室负责人)、王欣昱(财务负责人)。
(二)清算组主要职责
1.全面接管协会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
4.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5.负责专职人员的经济补偿核算及安置工作;
6.代表协会参与有关民事活动;
7.编制清算报告;
8.办理注销登记及其他有关事宜。
三、清算工作程序
(一)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参照相关法规规定,清算组成立后应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天。
(二)债权申报与登记
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登记造册。
(三)清理协会财产
编制清算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清查协会全部资产(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追回应收账款等未到位权益。
(四)清缴税款及社会保险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清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罚款,缴清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五)清偿债务(法定清偿顺序)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清算要求,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确立的清偿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职工债权的优先保护精神,清算组在清理协会全部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按照以下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1.清算费用、公告费、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人员薪酬等;
2.预留专职人员所需工资(劳动合同终止前工资支出)、社会保险费用;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支付专职人员经济补偿金,按本协会工作年限计算;
4.支付相关税款;
5.偿还协会其他债务。
(六)剩余财产处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本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向会员分配。
四、清算工作时间安排
2026年5月6日启动,预计三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
1.清算组成立后发布公告(公告期60天);
2.按期完成债权登记、清偿债务、支付补偿金;
3.参照相关法规原则,在清算公告期满仍未申报的债权,视为放弃;
4.公示期结束和债务清偿完成后编制清算报告,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登记申请;
5.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批复时间完成注销,缴回证书及印章。
五、其他重要事项
1.清算组依据《省级住建行业协会优化整合工作方案》,以及2026年3月25日省住建厅召开的2026年第9次党组会议决定,协会注销后,及时与行业管理部门省住建厅和上级党委协调,做好协会业务工作衔接、人员安置、会员迁移等工作。
2.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协会印章及登记证书在注销登记时按规定缴销。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
陕西省建筑设备与门窗协会
2026年5月6日